(三)结合我省农垦企业的实际,从事种、养两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微利行业,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停息挂帐”或“剥离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农垦企业的呆死坏帐、潜亏挂帐问题,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保护国有农垦企业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不受侵占。要切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的精神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依据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1998年国家“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切实解决好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特别是解决土地争议问题,一定要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土地使用权。
(五)农垦企业是城镇副食品、“菜篮子”、“奶瓶子”不可缺少的商品基地,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央及省制定的有关农垦企业的财务政策,各级政府应按照农业投资条例,适度增长农垦事业费的比例。各级政府在安排农牧业项目,诸如农业产业化资金、菜篮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外资等项目时,应将农垦企业纳入计划。国家和省的专项投资和经费,凡和农垦系统有关的,都应统筹安排。对上级直供农垦系统的资金和物资,各地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规划,融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范畴。农垦有广阔的土地资源,一是可以利用国有农场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允许农垦企业职工在承包土地上发展养殖业和建设养殖园区。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资金,建立各种企业,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农场国有土地上大力发展农垦民营企业。凡利用荒地、弃耕地兴办企业,在使用土地的审批上按照国家政策给予适当优惠。三是可把一些较大的农垦企业(如大同奶牛场、朔州红旗牧场、金沙滩农牧场、山阴农牧场、忻州的忻定农牧场等)列入地方规划建设范围进行综合开发和建设,即可优势互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