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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6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
          (省农业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农垦经济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对加速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农垦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的困难,进一步加快农垦经济的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农垦经济实力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改革、强化管理”是振兴农垦的必由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农垦经济要实行大开放、大改造、大发展的方针,坚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多业并举,加大改革力度,在认真汲取外地发展农垦经济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省情,大力发展农垦民营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拓宽经营思路,逐步增强企业活力,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效,职工增收,逐步实现农垦企业的主业产业化、产品外向化和经营现代化,不断提高农垦的综合经济水平。
  (二)农垦企业要大胆落实“国退民进”发展方针,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并注重盘活资产存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造,逐步建立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互相渗透、具有农垦经济特色的“混合经济”;要积极推行“农场十农户”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二、三产业要实行股份制改造,置换产权,保持规模,自主经营。同时,鼓励干部、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大力发展自营经济,不依赖国家,不依赖农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创办规模适宜的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商贸、运输、建筑等经济实体。对于小型工商企业,实行拍卖、转让、兼并或租赁经营,对于少数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实行破产。要依托农垦企业自身独特的优势继续搞好多种形式的横向联营、招商引资,大力组织和发展专业化的农垦外向型经济。农场的管理层要逐步退出对生产经营的具体指导、管理,转换职能,变为社区管理单位。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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