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两年内可申请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并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也可申请派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报到证》手续。两年之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关系转至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并帮助就业,也可申请转回家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并进行求职登记。
对于自谋职业和登记待业的毕业生,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上述机构要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要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登记待业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制订并完善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一)取消毕业生跨省、跨行业、出系统就业的政策限制,鼓励区内院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二)切实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当前和今后发展的实际需要多招聘或储备毕业生。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聘用制,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切实转变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四)取消对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就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内各市县要取消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学历层次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放宽建立毕业生集体户口和毕业生入户的审批条件。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管理择业期内及待业毕业生的户口。公安机关对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凭《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申请未就业先落户或超过择业期毕业生的落户按自治区教委、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毕[1999]011号)文件办理。
七、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会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举办。鼓励其他单位和部门举办以应届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减轻毕业生的负担。要采取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二)要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并登记需求信息,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