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乡镇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各市、县(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师岗位任职要具有《教师资格证》。
(二)要继续做好每年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100名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锻炼的工作,构建新的公务员补充体制。
(三)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时间应和毕业生就业时间相协调,把毕业生纳入报考和招聘范围。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对等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合同就业。
(五)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录用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及普通公安、警察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到公安系统就业的工作。宁夏人民警察学校2001年及以前国家计划统招的毕业生在编制之内按原规定仍实行统一分配就业。
(六)积极吸引区外院校毕业研究生和我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来宁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编制内优先安排。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劳动中介机构储备管理,先办理落户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
(七)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部门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档案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申报管理,上述机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档案并负责人事代理。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
(八)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专科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由财政拨专项资金解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实行毕业生就业择业期和待业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