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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3号 2003年1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对人才的培养和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但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及人才培养结构性矛盾等原因,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此,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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