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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2]567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2月30日
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有偿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主制定。
  国家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民政局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区、县民政局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其中:有各级财政经费拨款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的成本支出情况核定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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