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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普通高等院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单独设置,也可设在各高等院校学生处,其编制由各高等院校内部自行调剂解决。
  第七条 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经办银行要指定专门机构,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网点。

第三章 贷款标准、实施和还贷

  第八条 全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对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意识教育,法律观念教育,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由申请贷款学生所在系(部)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选定贷款见证人,做好进行贷款合同签订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保障线下,农村未脱贫或脱贫后不足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费用的家庭)的学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生所在高等院校完成。学校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并负责向“助学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和申请额度,将经审核后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派专人进校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各经办银行对收到的贷款学生资料要及时进行复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尽快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借贷双方都要严格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采取分别在学习期间、毕业后第一年或毕业后逐年还款的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变化情况,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收回。申请贷款学生所在院校应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并可采取一定措施督促借款毕业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对即将毕业的贷款学生,各高等院校要提前通知银行,在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方给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毕业就业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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