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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4号 2003年1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02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推动我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0]2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62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切实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为全区普通高等院校,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贷款基本范围为在校贫困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我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院校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或多家银行的基层行作为经办银行,并与之签订《银校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区分行的分管领导组成,统一指导全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和高等院校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宁夏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中心”),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助学贷款中心”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其主要职责任务是:(一)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受、审核区属各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高校的贷款申请额度。(二)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区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助学捐款。(三)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每年按季度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四)与经办银行分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按期回收和催收。(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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