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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号 2003年1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
            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了提高我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技能,为实施电子政务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宁政发[2002]10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01—2005公务员培训规划纲要》,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应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对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50岁以上的人员自愿参加培训。参加电子政务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能(以取得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为准)。不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应先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参加电子政务培训。
  大专院校学习计算机专业及相近专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水平等级考试的人员可以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学时及方式
  电子政务培训内容为:电子政务基础知识、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应用、电子政务的管理与安全、电子政务软件应用操作、其它最新电子政务技术知识。
  学时;上述五项培训内容总体培训时间为50学时。
  培训方式;区直部门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可委托自治区人事厅安排,市县单位由各市人事局统一安排部署。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试题从题库中随机产生,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阅卷,合格人员颁发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国家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三)区直部门的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并指定具备考试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市县的由各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
  四、培训计划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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