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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对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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