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文化和专业知识;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通知时限、违约金数额等条款。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新录用人员一次性签订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