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我区社会政治稳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把培育发展的重点,放在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的行业性、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民间组织上来,大力促进和扶持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促进农村专业化生产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单一功法类、特定群体类、宗族类、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适度、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间组织发展新格局。要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保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七)依法管理专项社会行政事务,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与繁荣。要结合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重视和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搞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提高区划调整质量,逐步形成比例协调、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各具特色的城市发展格局。要巩固和发展勘界成果,做好勘界资料的归档保管,搞好边界的设标和定期检查,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长期稳定。要依法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破除千年封建丧葬陋习,树立当代文明丧葬新风,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毁林占地乱建坟墓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和需要的殡葬改革规划,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为当地群众移风易俗、丧事新办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同时,要大力整顿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做好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八)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各地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新形式,开拓新领域,丰富新内容。要进一步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建立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巩固发展城乡扶优助优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大力推进“爱心献功臣”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助优活动,努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要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优抚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安置工作改革出发,做好义务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各地要认真按照《
兵役法》的规定,对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优待。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自治区政府9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3年起,按照属地入伍、属地发放的原则,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要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立法进程,引导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就业的政策和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军休干部“走出庭院、融入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