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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制定减灾工作规划,实施减灾项目,提高减灾综合实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减灾科学的研究,在充分认识我区自然灾害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减灾规划,并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围绕严重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干旱。沙漠化等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力实施减灾项目,把减灾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由单纯救济模式向救助与减灾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的方向转变,增强人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政府都要尽快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优先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快进行救灾物资仓储建设,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提高自然灾害紧急应对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多方探索、纵横有序、自觉协调、高效经济,从容应急的防、抗、救机制。要大力开展减灾宜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要加快减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把减灾活动纳入到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五)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巩固党和政府的工作基石。城镇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宁党发[2001]51号)精神,坚持一手抓研究,一手抓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区资源。要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依法保障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要完善社区工作体系,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社区居委会规模,对新建或旧城区改造的居民区,没有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的,要尽快补设。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制度。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要实行年包干,每个居委会年包干经费3万—6万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资金来源列入市、县、(区)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要按照每个居委会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或购买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要把涉及居民利益的公益性活动场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真正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格局,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通过整合城市社区功能,打造城市基层管理平台,服务平台和民政工作平台,实现社区建设和城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推进。要加大对社区基础建设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在社区中广泛建立“四室一场一校”,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等服务。社区服务要坚持产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以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再就业服务、公共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的功能和领域,更好地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实现安居乐业。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深入社区,倾听民意,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农村,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三项制度,规范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全面落实“四个民主”,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议事规则,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制度。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阻碍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其它社会事务活动中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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