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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事争议
 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切实履行,依法维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障执行是指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机关依法保障和督促人事争议当事人履行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人事监督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人事争议当事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本市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的范围包括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依法受理和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
  第五条 保障执行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保障执行。
  (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保障执行。
  (三)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或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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