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小时、日或周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日或周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要高于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并增加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六、对在单一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对在多个用人单位或无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多渠道登记和缴费。可按月、季、年缴费,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各地要建立灵活多样、选择性强、简便易行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
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适应灵活就业的服务。定期收集和发布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用工信息并提供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开展劳动者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事务、企业人事管理等事务,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和单位灵活用工提供方便。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承担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中介服务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八、职业培训要适应灵活就业的需求,在培训时间、内容、形式、手段等方面加以调整,增强灵活性和适用性。在培训时间上,也可利用节假日和晚间时间。在培训形式上,既可全日制授课,也可实行部分时间制、弹性学制。在培训内容上,要着重开展转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技能提高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定实施个性化培训计划。在培训组织方式上,提倡长中短期结合互补,推动学分制和模块式教学。
九、搞好劳务派遣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特别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将劳务派遣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项内容,成立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务派遣服务。
鼓励社会办劳务派遣企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均可兴办劳务派遣型企业,为扩大就业做贡献。劳务派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