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

  一、为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统的就业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新的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报酬多少,劳动者只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或报酬,都是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等内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对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工作,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对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以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补充条款上应注明系兼职。
  四、灵活就业过程中的劳动争议,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灵活用工,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其他弹性工作,要实行相对灵活的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等灵活的结算办法。对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在工作任务完成之后立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