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原来已经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参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统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个人帐户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
今后,如国家调整个人帐户规模时,按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规模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所需费用按原事业单位办法由原渠道解决。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制单位负责。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在统筹项目范围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是: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80%;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60%;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40%;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2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均以2001年12月职工本人工资(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