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二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0]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12号)精神,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转制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
  符合青办发[2000]33号文件和青政办[2000]212号文件规定的转制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所有在职职工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按本单位所有参加统筹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