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整顿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的占道洗车、修车、马路货场、马路仓库、马路摊点等违章占道经营,取缔马路市场。所有的经营网点一律入店经营,流动摊点要进入市场或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营业。
(六)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加强交通管制,严厉查处机动车违章停靠、违章占道和违章行驶的现象。加强对进入城市的货运车辆和各种农用车辆的管理,清洁入城、文明行驶,指定地点停放。
(七)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环卫设施。对城乡结合部的旱厕进行改造或改建为水冲公厕,没有公厕的要在合适地点建造公厕。公厕建造应当别致新颖,保持干净卫生。要设置密闭式垃圾箱,建设垃圾转运房,有条件的要建设垃圾中转站。
(八)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要按照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重点对出租房屋和各类经营点进行规范整顿,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切实改善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状况。
三、集中综合整治的有关措施
在集中综合整治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有效的制度,使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不仅能取得短期效果,而且要为长期治理奠定基础,达到“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在城市发展主要方向的城乡结合部批准零星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出入口各项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没有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市、县(区)、乡(镇)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监督管理。
(二)城乡结合部的市政道路和环卫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市、县(区)财政统一支付。在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中,市、县(区)财政要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结合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赋予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要建立群众保洁组织,有条件的要建立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环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划定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市、县(区)的环卫专业队伍和乡(镇)、村的群众保洁队伍,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和统一的环境卫生标准,开展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集中综合整治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