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着统一服装。
(二)多渠道筹集所需经费。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对应由政府财政补贴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其余不足部分,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1.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凡是过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用,目前还没有取消的地方,地方财政又确有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超过常住人口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在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费用,用于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的规定,以目前我区仍然在执行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中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参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第
十四条执行,即“凡无法抽调人员的单位,本着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按该单位应当抽调人数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集资,有固定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视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集资2至30元”。对暂住人口在16岁以上有合法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收取3元,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2.建议税务部门将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和暂住人口个人所得税税款,委托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协管员代征。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人手续费全额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3.违反《治安责任书》的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主等的罚款,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4.对违反《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而被处罚的罚没收入,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5.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要根据暂住人口管理职责划分的情况,将纳入政府部门管理的工作,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所需管理经费问题”的要求,委托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部分工作经费。
6.由自治区公安厅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中“暂住证收费不得超过15元”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暂住人口收入不高的实际,暂住证工本费以每证10元收取,有效期限不得低于1年。工本费除制作成本外,一律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