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55号 2002年1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8部委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实施对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同级财政、计委、建设、工商、计生委、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专业队伍。按照将暂住人口的管理纳入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要求,在加强对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辖区暂住人口的管理。
  1.城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协管员队伍。原则上每名社区民警配备2名协管员,在暂住人口较多、或社区内暂住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辖区,按每名协管员管理300至500名暂住人口配备协管人员。
  2.在警务工作中,分清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职能由社区民警承担,对暂住人口提供服务的职能交由协管员承担。
  3.协管员的聘任条件应比照招聘保安员的条件执行,但必须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