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并联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行文成立并联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督促并联审批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为出资设立企业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限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具体比例,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管理部门认可。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应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全体股东确认。
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将智力成果或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但出资比例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并经全体股东确认。
放开科技企业的经营场地限制,允许以个人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予以注册。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的,登记机关取消对其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企业名称在坚持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进一步加大对知名企业的保护力度,凡获得“宁夏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管理和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五、加快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有条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受托经营管理其他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开展投资咨询等业务。其再投资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其净资产全额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应按照规定报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投资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依法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