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
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52号 2002年11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
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10月15日)
为吸引投资、促进发展,把银川开发区建设成最适宜投资者创业的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开发区的实际,现就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凡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律放宽。由企业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开发区过去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放宽经营范围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企业申请在“经营范围”一栏内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按企业的申请或批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核定。
二、推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
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不涉及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凡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专项审批,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制度。即由企业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或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开具并联审批单,同时通过电传等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具体名单附后)接到企业开办者的申请和并联审批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其承诺的时限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