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办高中教师在评先、评职、培训进修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待遇。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可将其档案转至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受聘于民办普通高中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给予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再次调入公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其在民办普通高中的任教时间可连续计算教龄。要建立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区一流普通高中水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积极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逐步达到优质高中的标准。
五、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一)切实加强普通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中,要把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予以安排,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一支500—800人的学校、市(县)、自治区三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从2002年起,设立自治区级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所在学校可按每月300—500元的标准自行筹措发放。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高中教师,有计划地补充高中教育发展所需师资。从2002年起,每年择优录用师范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普通高中任教,补充高中师资的不足。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一支学科结构合理、合格而稳定的高中教师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层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高中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切实制定高中教师培养培训“十五”规划。要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为重点,不断改革培训模式,调整和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提高高中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水平。“十五”期间,全区高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5%以上,自治区重点中学和示范性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10%以上。
(四)认真抓好普通高中校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校长岗位培训制度,改革校长的选任办法,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重点培养一批“特级校长”。逐步在有条件的学校试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激发校长的办学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实行普通高中校长津贴制度,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每月1000元,自治区级普通重点中学校长每月800元,其他普通高中校长每月300元,由所在学校筹措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