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改革,建立优质普通高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作机制,继续在优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班,试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允许收取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自筹发展资金,壮大办学实力。
(六)鼓励支持区内普通高中以各种形式开展东西部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区外名牌学校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我区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区外优质普通高中在我区办分校,与我区普通高中联合办学,在审批、征地、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与我区普通高中同等对待,国外优质学校在我区合作举办普通高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县城普及高中教育
(一)“十五”期间,我区发展高中教育的重点是城市和县城。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县城发展需要,做好高中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内涵式发展的原则,重点扩大现有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加快完成完全中学初、高中分离办学工作,使普通高中规模达到每校30个班、1500名在校生以上规模。现有乡镇完全中学,其规模一般应达到1200人。达不到标准的,都要撤销高中改办初中。今后,新建普通高中应设置在县城。
(二)大力实施薄弱高中改造工程。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高中的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并通过置换、改制、依托重点学校托管、选派重点学校校长和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等办法,对现有薄弱高中进行改造,使之达到合格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合格普通高中评估认定标准》,逐校对薄弱高中进行合格认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取消其招生资格。
(三)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进行办学模式改革,推进课程改革,兴办升学预备和就业预备相结合的综合高中,兼顾学生终身发展的多种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服务。
四、积极推动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民办高中教育的发展。要通过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民办高中的建设。对于新建扩建民办高中,各级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应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民办高中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