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45号 2002年10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 2002年9月11日)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康复是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先决条件,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我区28.4万残疾人中,大部分需要提供必需的康复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作用,以社区为平台,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川区农村达到50%,山区农村达到30%。到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区)和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所辖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农村川区达到80%,山区达到6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兼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多样性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