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分别编号印制,存根和证书之间加盖民政部印章,证书加盖县(市、区)民政部门印章。县(市、区)征兵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新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新兵家长自存。
五、《入伍通知书》与《优待安置证》必须对号配套发放。《入伍通知书》由自治区征兵办公室逐级下发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优待安置证》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时,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涂改,否则无效(确因工作失误填写有误时,必须到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更正,更正时由两办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办公室印章)。
六,各级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和领取手续,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士兵本人退伍后,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由民政部门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盖“已接收安置”字样,存档备查。《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有遗失的,领取人要及时向当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补发。《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放工作结束后,各级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将当年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七,非农业户口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没有《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八、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协调征集的新兵,《入伍通知书》加盖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印章,《优待安置证》加盖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印章。县(市、区)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据此给予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九、征兵期间,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情况及下发、使用《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