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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严格
 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02]111号 2002年11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征兵命令》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通知》[2002]国征字第3号)、民政部《关于下发<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及下发、使用《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对于搞好征兵工作,加强部队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应征青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强领导。要强化命令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按照规定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进行征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随意突破非农征集比例,不得用非农业户口青年顶替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数。对超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非法印制或倒卖《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要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这项政治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是各级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民政部门派人参加征兵办公室的制度,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配合兵役机关控制好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在征兵工作中,凡涉及非农征集比例的问题,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协商,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关。
  三、《入伍通知书》是应征青年光荣入伍的证明和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主要依据,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分别编号印制,存根和通知书之间加盖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印章,通知书加盖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印章。兵役机关要在新兵确定后及时将通知书发到入伍青年家长手中,《入伍通知书》存根由兵役机关留存,通知书由新兵家长自存。入伍青年家长凭通知书、户口本到民政部门对号领取《优待安置证》。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的副本交同级民政部门一份,作为办理优待安置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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