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贫困村的年度项目计划要经过村民广泛讨论,反复研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定,并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所有的项目、资金安排及完成情况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贫困村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每年至少要向全体村民代表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情况;每个自然村(屯)选出1—2名规划实施监督员,组成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和村民参与监督等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一次本乡 (镇)的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审计厅每3年统一组织一次全区性的扶贫资金审计;各市(地)审计部门除在自治区统一组织进行审计外,应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地区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县(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贫困村使用的扶贫资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情况写出综合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七章 统计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 从自治区到地、市、县(区)都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行署)要保证贫困村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将贫困户的人均现金收入、住房状况和种养项目、规模及效益制成《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产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四条 要围绕全村人均资金收入、住房修建、屯级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田基本建设、通电用电、种养项目等情况制成《贫困村整体发展状况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本市(地)、县(区)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抽查,5年进行一次阶段性验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