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贫困村扶贫项目库设在县(市)扶贫办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村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贫困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对进入或退出项目库的扶贫项目,要经广大村民认真讨论,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扶贫开发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扶贫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抓好检查监测,层层实行扶贫开发量化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的主要责任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规划实施好扶贫开发项目;对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十六条 贫困村村委会要把村扶贫开发作为全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统揽全局。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群众编报年度项目计划、规划实施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实、上报和报帐;对所有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情况。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贫困村扶贫开发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自治区、市(地)、县(区)、乡(镇)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定点帮扶贫困村,确保4060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单位。各定点帮扶单位要按自治区的要求,做好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各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物资、技术推广等要围绕规划的项目向贫困村倾斜。年度帮扶计划要列入区、地、市、县(区)的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体方案。帮扶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贫困村定点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下达到各县(市、区)贫困村的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具体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筹安排,实行政府分管扶贫的领导一支笔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千方百计增加扶贫投入,按规定筹足配套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