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到2010年,全区贫困村建设的量化目标是:
——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县平均增长水平。全面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90%以上的人口稳定解决温饱。
——贫困村70%以上通四级公路,90%的自然屯(20户以上)通屯级道路;全部解决人畜饮水困难;5%以上的农户建有稳固住房;90%以上农户用上电。
——村委会办公用房为钢棍或砖混结构,有培训用房和卫生、计生服务室;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4%以下;90%以上自然村(屯)通广播电视;村委会所在地通电话。
——人均有0.5亩以上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覆盖所有贫困农户,95%以上的农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绿化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40%以上,“四旁”(即村旁、路旁、溪旁、屋旁)实现绿化,30%以上农产建有合格达标的沼气池。
——80%以上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能掌握1—2门致富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各贫困村要根据自治区对全区贫困村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的量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人口的减少进度、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程度,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贫困村经济、社会等主要指标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全县平均水平。
第四章 制定规划
第九条 贫困村扶贫开发以规划为工作基础。贫困村要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依靠群众,集中群众智慧,制定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第十条 贫困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批准并批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包括:贫困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及面临问题、目标任务、扶贫项目及投资、规划实施管理等,每个部分都要围绕生产开发、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做出具体阐述和规划说明。
第十二条 贫困村扶贫规划的实施以基础设施建设和覆盖农户的支柱产业开发项目为重点。贫困村要将规划中选定的主导产业项目,逐一分解到贫困户,明确各户的项目总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以自然村(屯)为单位公布上墙。要选准和扶持一批扶贫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方式,实现扶贫资金、项目、技术、市场的四结合,推动主导产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