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4060个行政村确定为贫困村。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贫困村的确定
第二条 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是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
第三条 贫困村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特困地区的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 确定贫困村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缴纳“四税”(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民人均产粮、农民人均住房面积、未解决饮水困难人口、人均农村用电量、自然村(屯)通公路率、适龄儿童入学率、医疗卫生条件、广播电视覆盖率、贫困人口数量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兼顾石山面积、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县(乡)、边境县(市)、库区移民等综合指标。
第五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指标科学测算各县(市、区)贫困村的数量,由各县(市、区)确定上报贫困村名单,经认真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贫困村工作目标
第六条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到2010年,自治区对贫困村的总体要求是:通过综合性的扶贫开发,相对稳定收入的产业基本形成,贫困农产经济收入明显提高,绝大多数农户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脱贫奔小康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