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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促进我区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为饲料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一)全面落实扶持饲料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生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门要适当增加对饲料业的贷款,积极支持饲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大型饲料加工企业,金融部门要在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上给予支持。
  (二)充分发挥饲料行业协会的作用。饲料协会是联系政府和饲料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各级饲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饲料协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提出建议;组织制定饲料业行规行约,建立饲料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不断深化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产品质量;积极为饲料企业提供科技、市场等信息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严禁各种乱评比、乱罚款和乱收费。各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饲料质量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制订监督抽查工作规划,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重复抽查,禁止强行要求饲料企业参加各种不必要的评比活动,严禁向饲料企业乱罚款、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加强对饲料业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饲料业发展和饲料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饲料业的重要性,把发展饲料业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饲料管理执法主体,落实管理职能。市(地)、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饲料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饲料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部门协作。饲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饲料行业管理和监督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饲料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安全监管和协调服务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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