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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向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在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年底前,将申报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次年6月底前评审及公布结果,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于次年6月底前评审认定及公布结果,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取得资格的单位,自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更改证书的申请。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临时资格
  一、尚无工程咨询业绩的新成立单位,或从业时间短,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申请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临时资格证书。待具备业绩条件后,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再颁发正式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已经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确因开拓业务急需,要求承揽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单项工程咨询任务,但又错过了资格评审认定时间,经考查具备相应能力者,可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临时专项资格一事一用。
  三、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需提供该专业的人员情况和相关业绩,及提交委托任务单位的委托函或协议书等复印件。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管理权限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四、使用专项工程咨询资格,完成5个以上同一专业中同一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项目,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可获得该专业中该服务范围的正式工程咨询资格。
  五、甲、乙级临时资格证书和临时专项资格证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丙级临时资格证书和临时专项资格证书,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必须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3年一次资格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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