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12月开始全市铺开。各有关区(县级市)要先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镇(街)进行试点,试点集中换发证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步骤、发证原则、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解决实际问题。要以镇(街)为单位,逐村、组开展工作,到2004年3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要向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省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林木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镇(街道)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镇(街道)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