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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未领发林权证的,以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所规划的林地为基础,作为发证范围,凡发证范围超过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所规划的林地,应先与所在区(县级市)国土部门进行协商,并得到认可后再申请登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要组织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要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按乡镇划分登记区,非林业系统可单独划一个登记区。
  (二)试点阶段。2002年6月开始,市选择1个镇作为试点,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并组织各区(县级市)有关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座谈,以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试点工作市林业局2002年初已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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