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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不准扩大范围。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组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它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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