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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权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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