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使其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我省有246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16%,残疾人口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残疾人贫困面广,贫困残疾人达130万,其中完全需要救济的特困残疾人有44万;康复需求量大,80%的残疾人可通过各种措施得到康复,但康复的基本条件缺乏,康复率低于10%。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完成21万名残疾人康复任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全省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
第一步,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第二步,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第三步,到2015年,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