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利建设成绩显著,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重大成就,建成了一大批水利基础设施,形成了近百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抗御水旱灾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水利工程长期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机构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大量已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下降,管理人才流失。据2001年对全省2338个水管单位的调查显示,亏损的单位1230个,亏损面达52.6%,水利资产不仅不能保值增值,而且工程病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因此,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对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确保国家投资兴建的大量水利设施发挥应有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协调辖区内体改、水利、编制、计划、财政、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组织有序、职责分明、措施得力、人心稳定,确保改革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制定方案,搞好试点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以地、州、市为单位于2003年2月底前将方案分别报送省政府体改办和省水利厅。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划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通过改革试点,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要求2003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将选择部分水库、灌区、水闸等水管单位,作为全省水管体制改革的试点联系单位,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