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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拟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和体制
  拟在昆明市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城市主城规划控制区域(滇池水体保护范围除外)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设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机构设置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和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制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职权,以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分局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赋予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旧城改造拆迁和危房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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