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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200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2002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 7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说明,现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主城规划控制区域(滇池水体保护区除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原则同意昆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叔工作方案》。
  三、同意设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分局的设置按照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专项编制由昆明市专题报省编办另行审批。昆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分别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分局的职责职能和事权关系,采取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
  四、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建设(含建设口各机构)管理及文化稽查、出版物稽查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昆明市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的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五、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和《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检查指导。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附:《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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