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