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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 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七、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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