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从按规定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