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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原文:“六、个人所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
 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46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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