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实行土地一级开发。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的发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15、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16、实行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调整征收的各项费用标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税费。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
六、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水平
17、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做好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废止工作。规范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18、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1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遏制假冒、盗版等侵权现象,推动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
20、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由于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政策措施变化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21、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签责任书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须经区县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进行清理,原则上予以取消。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七、营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树立诚信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