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京发[2003]6号 2003年4月3日)
为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特就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1、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精神,取消或调整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公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间。
2、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联动实施,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到位。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要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4、完善“一站式”办公。设立市级政府服务大厅,凡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都要进驻办公。服务大厅集中展示北京的投资项目,对外公布各审批部门职能、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限,提供市级项目审批服务。进一步完善各区县、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站式”办公和“一网式”审批服务,规范服务内容,统一标识和形象、统一文件格式和表格,形成全市审批服务联动网络。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进一步方便企业
5、清理年检事项。对全市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