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0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出售公有优惠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23号),规定“房改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优惠住房,免征营业税。”这在当时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商品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城镇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此项政策已逐渐丧失其应有的调控功能,主要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免征营业税优惠,开发商并未完全让利于住房困难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利于公平竞争。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与现行税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