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情节
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法[2003]1号)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队:
现将《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办法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法制处。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关于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首次不罚的试行办法
一、为正确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经营者无主观恶意首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下列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首次不罚的规定: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不满60日的;
(二)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不满60日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但能出具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或项目须同时出具有关许可证明),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不满60日的;
(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军属烈属、老弱病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不满60日的(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
(五)具有悬挂营业执照的条件但未按规定悬挂的;
(六)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标印制、广告经营等资格证、许可证变更注销缴交手续不满60日的;